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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簡介


資料來源:農政與農情第105期   所屬地區:台灣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簡介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已於本(9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實施,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施行,因應貸款推動之實際需要,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為配合農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之出資方式劃一性,修正貸款之經辦機構及出資方式;配合農業政策,促進農業生產結構之調整,增訂政府不鼓勵之經營項目;配合離農政策及提高農業競爭力,規定家庭農場農民申貸資格之年齡上、下限;鼓勵青年農民參與農業生產,放寬農校畢業青年農民購置耕地面積之限制;協助三七五租約佃農自立經營,增訂三七五租約佃農購 置地主讓售之耕地為貸款對象之規定;維護生態環境並顧及農藥安全,規定借款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先 接受相關專業訓練;配合農業發展條例家 庭農場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或農 校畢業青年從農,其購置、交換及繼承耕地貸款期限,由原15年延長為20年;為使借款者貸款償還償還方式較具彈性,增列借貸雙万得以契約訂定;為補全借款者之受信能力,增列透過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擔保方式;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規定借款人於申請貸款時,應提出經營計畫書及載明貸款取得之耕地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為有效落實農地農用政策,明定申貸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為提高農地利用效率及落實貸款之追蹤輔導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核工作;為避免耕地閒置不用,明定違約處理之罰則,其內容簡介如下:

  (一)為配合本貸款之推動實際需要,修正本貸款之經辦機構除農業行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增列漁會為經辦機構,為改進貸款之貸放作業,並劃一一農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出資方式,將貸款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撥供,修正為由經辦機構提供資金曲承擔貸款風險,經辦機構出資困難者,得依專案融資要點申請專案融資,並對經辦機構提供利息差額補貼。

  (二)配合農業政茦,促進農業生產結構之調整,增列貸款資金之用途為購置或交換耕地或繼承人因繼承耕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資金,並增訂從事政府不鼓勵經營,不予核貸項目如下:

   l.洋菇、蘆筍、洋蔥、蠶繭、竹筍原料產銷。
   2.金針、大蒜、瓜子瓜、香菇之生產。
   3.蘋果、檳榔、可可椰子、鳳梨 (加工用開英品系)、柚子、釀酒葡萄生產。
   4.購買茶苖或擴大新增茶園。
   5.國蘭 (藝蘭)之生產。
   6.養豬、養雞、養鵝、養鴨、養火雞:無畜牧場登記證書者。
   7.養肉牛、肉羊:無畜牧場登記證書者、創業貸款者。
   8.養乳牛、乳羊:無牧乳證明者、無畜牧瑒登記證書者、無結核病及布氏悍菌檢驗健康證明者。
   9.養鹿及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10.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領有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而未取得用水核准文件者,惟位於 養 殖漁業生產區漁民得憑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辦理,無需用水核准文件。
   11.未領有漁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文件之船筏者。
   12.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末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音。
   13.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14.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三)農地政策放寬,雖自然人可購買農地,但本貸款所輔導之對象仍應以專業農民為限,規定貨款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為提高農業競爭力,建立獎勵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參與農業生產之制度,對家庭農場農民規定年齡規定1至55歲,青年農民1至45歲,曾接受表揚之傑出農民,其專業應受肯定,給予不受年齡限制之優惠,為放寬農地農有,刪除家庭農埸經營耕地之繼承人及農校畢業青年需「能自耕」之規定;放寬農校畢業青年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限,協助三七五1租約佃農自立經營,增列佃農購置耕地規定。為維謢生態環境並顧及農業生產安全,規定借款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出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5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謢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10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配合農業發展條例 「耕地」之定義,並增列「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以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使用地之田、旱地目供農業使用土地為限。

  (五)貸款期限由原15年延長為20年,為使本息償還方式更具彈性化,得出借貸雙方以契約訂定之。

  (六)為配合產業政策,增訂借款人之經營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所屬單位認定推薦者,從優核貸之規定,其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由600萬元提高為1千萬元,為增進購地農民之受信能力,擔保方式由原以其購置或繼承之耕地設定抵押擴大為擔保能力如有不足,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七)為有效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規定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應依法作農業使用,並應載明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並明定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包括:

   1.買賣雙方戶籍謄本。
   2.買賣契約書。
  3.新購置或交換耕地及全戶原有耕地土地清冊。
  4.借款人原有耕地及新購置或交換耕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簿及地價證明資料。
  5.三親等之買賣價款證明。
  6.購置離農轉業之全部耕地者,其賣方之財產歸戶資料。
  7.繼承人系統表及現金補償有關證明文件。
  8.購置設施、設備、資材有關支付憑證 (統一發票或收據)。
  9.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八)為提高農地利用效率,加強農地與經營結合,違約項目增列耕地 「贈與」及「貸款3個月後仍閒置不用」,但配合政府農業政策休耕者,可不受閒置不用之限制,規定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應依法作農業使用,並應載明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為有效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規定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應依法作農業使用,並應載明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借款人應依計畫書所列經營營項目從事農業導,若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核准;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3個月後仍閒置不用,但配合政府農業政策休耕者,不受閒置不用之限制。貸款經辦機構對借款人違約者,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為落實本貸款之追蹤輔導工作,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辦理貸款用途查核工作。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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