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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農業智庫 > 政令法規 > 台灣

鹿結核病檢驗辦法


資料來源: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所屬地區:台灣

鹿結核病檢驗辦法


鹿結核病檢驗辦法:
(1) 由養鹿場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填寫鹿結核病檢驗申請書,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 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檢驗,各機關於接獲申請後請即排定日期通知申請人請其於檢驗時固定鹿隻供檢。
(2) 檢驗方法與診斷液:
暫時比照『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檢驗時採頸側部皮內反應法。
(3) 檢驗對象:
凡接受檢驗之養鹿場(戶)其所飼養三個月齡以上鹿隻皆須全部檢驗,若不願依規定全場檢驗者,則拒絕其檢驗。
(4) 檢驗時間與次數:
檢驗時間儘量選擇鹿茸生長期以外時間 (如梅花鹿於三至四月或九至十一月,水鹿於二至三月或七至八月) 實施。每年度檢驗一次,但對有檢出陽性鹿隻之養鹿場為根絕病原,請每隔三個月再檢驗一次,直至檢驗均呈陰性反應為止。
(5)接受檢驗鹿隻標識:
接受檢驗鹿應於左耳釘掛本計畫統一製作之耳標。
(6)陽性鹿之處置:
凡經檢驗判定為結核病陽性患鹿時,縣(市)政府應即於患鹿後腿外側烙上TB記號並以書面通知患鹿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予以隔離飼養且於二週內完成患鹿宰殺、焚燬及核發補償費,陽性鹿未全部撲殺者,不予以核
發補償。

鹿隻罹患結核病宰殺補助標準表:

品種
年齡
性別
補助金額(頭)
備註
台灣水鹿
一年以上
雄性
22,000
紅鹿
雌性
15,000
黃鹿
一年以下
雄性
15,000
雌性
10,000
梅花鹿
一年以上
雄性
12,000
雌性
7,200
一年以下
雄性
4,200
雌性
4,200

(7)核發檢驗證明書:
依規定完成檢驗之鹿場核發檢驗證明書,但有呈陽性反應之鹿場須將陽性鹿淘汰宰殺始可核發檢驗證明
書。
(8)辦理宣導工作:
各縣市政府於十二月三十日前將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鹿結核病檢驗合格養鹿場』名單,送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供辦理刊登新聞媒體用。

-經檢驗全場鹿隻均呈陰性反應之鹿場者。
-經檢出陽性鹿隻之鹿場,但將所有患鹿淘汰宰殺者。
惟符合上述條件之養鹿場,如向不合格或未經檢驗之養鹿場購入鹿隻時,應重新申請檢驗,經判定合格後始得予以刊登。

(9)核發獎勵金:
為鼓勵工作人員辦理鹿結核病檢驗工作,對檢驗成績優良動物防疫機關依本局訂定之要點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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