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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施肥法則談推動合理化施肥措施


資料來源:農政與農情   所屬地區:台灣

從德國施肥法則談推動合理化施肥措施


一‧前言

  農業為安定國計民生並與維謢生態環境有互補作用之產業。惟農業規代化以來,為捉高農業經營利潤,投入大量之肥料、農藥等化學工業產品,長期下來,對環境帶來負而影響,也成為非點源污染之一。

  肥料為重要農業生產資材,各國均有不同程度之管理制度,多以確保肥料品質為主。德國在1996年制訂「施肥法則條例」,將肥料之使用依法規範,防止施肥污染,就環境保護而言,為最先進之肥料管理辦法。德國為歐盟主要成員之一,歐盟組織不斷擴大,透過貿易方式,使歐盟環保標準影響全球環境政策。

  我國之「肥料管理法」已於民國88年6月公布實施,尚未將肥料之使用納入規範。惟鑑於國內肥料之使用量偏高,近年來已積極推動合理化施肥,宣導教育農民正確合理使用肥料,減少肥料浪費,俾對於環境維護有所助益。




二.德國施肥法則條例主要內容

  在德國肥料管理制度中,於1996年訂定施肥法則條例,以立法來規範肥料之使用,此一先進之觀念,值得國人參考。該條例全文共9條,茲將其主要內容 (王1996及李1998)摘述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農、園藝作物生產用地之施肥,家庭園地、溫室栽培、森林面積等不適用。


(二)施肥的基本原則

1.肥料要符合確實專業經驗適時適量施用,使養分盡可能被作物所利用,避免養分之流失,造成污染。施用氮肥時,每次施肥之數量與時間,應顧及當地耕作條件之影響,其所含氮素主要能在作物生長時間被利用;速效氮肥應配合作物之需求,必要時採分次施用。收穫後秋天或冬天休耕期間不得施肥。

2.施肥時應與河川保持相當之距離,以避免直接流入河川或因沖失而流入,可依當地各別情況如地形、土壤條件、植物生長情形、肥料種類、施肥器貝等而定,也應注意不影響相鄰農田,管轄機關可訂定相關規定。

3.氮肥只在土壤具吸收能力時施用,土壤在含水最飽和、深度凍結或蓋雪太厚時,不具吸收能力,不准施肥,以免沖刷引起肥分之流失,污染河川。


(三)施用動物糞尿次級肥料之特殊原則

1.動物糞尿次級肥料為含多元要索之肥料,施用時應注意其同時含有氮、磷、鉀等之量,避免各別養分之超量施用,必要時補充其他肥料,使作物保持最佳供肥情形。

2.施用液狀牲畜和家禽糞尿含氮之次級肥料,採用近地面施肥時,應盡量避免氮之揮失,同時應顧及作物生長程度及氣候(氣溫、日照等)狀況。在未種作物之農地施用此種肥料時,應速埋入土壤中。

3.主作物收成之後,種植草類、裡作、中間作、綠肥等,如需施此項肥料時,每公頃施用之總氮量最高不能超過氮素80公斤。

4.沼澤地養分易被沖失,施用動物性有機肥與含氮液肥應特別注意,以防止肥料進入土壤中及污染地下水。

5.經農業檢驗單位認之含磷、鉀量較多之土地,如對河川沒有不良影響時才准施用動物性有機肥,施加量不能超過作物在當地環境條件下預期產量與品質所需之肥料量。

6.施用動物性有機肥之用量,以整個農場平均計」,算,包括有機肥在內之氮素總量,每公頃牧草地不超過210公斤,作物耕地不超過170公斤,放牧牲畜所排放之肥分亦應納入計算,休耕面積若用於生產非糧食或非飼料作物時,不必川除。


(四)肥料需求調查準則

l.肥料需求調查通常每一田塊均需調查,氮肥之需求調養在自然環境條件相似、種植相似作物之田塊相連面積不超過5公頃可合併為一調查單位,在農田耕作條件下影響作物產量與品質之肥分需求相關因子均作調查。

2.農埸應調查其土地可供養分之數量:氮素量之量測以各別田塊或每一經營單位為準,至少每年一次;磷、鉀、鎂、硫、pH值或石灰需要量,以採取代表性之土樣,1公頃以上之田塊均需量測,每一輪作週期一次,至少每6年1次,粗放之牧草地9年一次。

3.有機肥氮、磷、鉀之含量,各農埸應於施用前分析之,液態糞尿所含氮量准以牲畜排泄物總氮量90%、固態糞便以75%計之,以符儲藏之損失。


(五)養分對照表之製作

1.農場耕作面積」10公頃以上或種植蔬菜、啤酒花、葡萄、草莓、果園、菸草等1公頃以上,每年應製作氣肥之施用與消耗對照表。磷、鉀肥3年編製1次,前於最後一經營年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種苗圃及尚無收穫物之果園,消耗養分不易量測,免於製作。

2.農場全年平均每公頃耕地施用牲畜有機肥之總氮最不超過80公斤,或其他氮肥不超過40公斤者,屬粗放農場,不需製作對照表。

3.養分對照表應包括:

(1)所施氮素(N)、磷酐(P2O5)、氧化鉀(K2,O)Kg/ha,來自外購化學肥料之數量、來自其他有機肥所含之數量、豆科作物吸存之氮量及其他耕作作業產生之數貝
量。

(2)所消耗之氮索(N)、磷酐(P2O5)、氧化鉀(K2O)以隨收穫產品所損耗之數量及放牧之消耗量。


(六)農場應記錄和保存之義務,保存期限至少9年。


(七)其他為緩衝期限、生效日期,省略不敘。




三.國內肥料管理有關環保關規定

早期為有效管理肥料之品質,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公布之「肥料管理規則」,前後經4次修正。為配合肥料產銷自由化後市場之需要,提升為「肥料管理法」,於88年6月公布實施,仍以規範肥料之製造、輸入、登記、發證、查驗等規之,確保肥料品質相關規定。

  在肥料管理法第一條 「----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及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開宗明義將「保護環境」列入宗旨之一,雖無相關條文規範肥料之使用,將來可視施肥管理之需要增修訂相關條文。另在肥料品目粯格對部分肥料品目規定其有害成分(如重金屬等)之限量標準,以免施用後傷害作物及污染土壤。

  近來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後之產品作有機質肥料或原料日漸增加,為防範其品質良莠不齊,造成二次污染,乃在「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之,利用或添加工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以作為門檻。




四.推動合理化施肥措施之意義

  長期以來國內肥料實施公營產銷制度,為穩定農業生產,採低廉肥價政策,又由於農民多肥多收之不正確觀念,及農村勞力不足,多以少次多量及表面撒施之粗放施肥方式,致單位面積施肥量偏高。依農業年報統計,民國85年化學肥料總用量為I39萬公噸,換算每公頃三要素用量高達535公斤,為高用肥量國家之一。

  作物對肥料之利用效率有其限度,施肥用最多其利用率減低,農試所在西螺蔬菜高用肥地區調查肥料三要素之利用率,氮、磷酐、氧化鉀用量分別為325:325:345公斤/公頃 ,其利用率分別只有11.0%:1.7%:15.1%(王2000)。所施肥料末被利用之要素量及副成分,殘留在土壤中或隨雨(灌)水流入地下水或下游水域,成為污染源,部分氮肥以氧化亞氮(N2O)揮失,為地球溫室效應氣體之一。因此,近年來農政單位積極推廣農民按照農業技術單位依土壤與作物需肥診斷推荐施肥量合理施肥,實與德國施肥法則調查養分需求有相同意義。幾年來,由農試所及各區農業改良場選各極作物在各地設施肥示範圃240處,召集產銷班農民幹部講習觀摩,製作電視頻道社教節目播放,加強宣導及農民教育。依示範結果顯示,按推荐量施肥約可節省肥料成本20%以上,產量及品質不僅不受影響甚或有改善。據台南區農業改良場之芒果產銷班合理化施肥技術綜合示範結果,芒果品質顯著提昇,特級品由示範前的5%提昇至15%,優級品由35-15%提昇至50%,其級品由60%降至35%(黃2000),品質提昇也有助於提高農民收益。

  另配合在農地休閒期或休耕農田推廣種植綠肥作物,每年約有10萬餘公頃,及推廣利用農牧廢棄物產製之有機質肥料,每年推廣補助約1萬2千餘公頃,以增進農田地方,並替代部分化學肥料,可減少化學肥料用量及維護農田永續生產力,紓減施肥對環境之負面影響。




五.結語

  德國之施肥法則條例從農地肥料需求調查、養分投入與移出量作對照,進而管制肥料施用總量,以防止施肥污染。目前國內肥料管理並未規範肥料之施用,只從肥料所含有害成分作限量管制。惟為紓減肥料施用對環境之衝搫,近年來積極推動合理化施肥措施,教導農民正確之施肥觀念,雖無強制性,但對肥料施用量有適當
之節制,具有經濟面及環境面之效益,也有為未來施肥管制先期措施之意義。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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