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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農政與農情第106期   所屬地區:台灣

我國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有關規定
壹‧前言

  行政晥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對鮪、旗魚類等高度洄游魚種所作成漁獲最限額及漁船規模等管理決議,以有效管理我在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鮪釣漁船,並善盡資源保育,落實責任制漁業,分別於本 (90)年1月8日及1月l0日公告「90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90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等2項規定,並自本(90)年1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貳.捕撈配額限制 、混獲魚種限額及漁船監控系統安裝

  本會鑑於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近來逐漸針對各魚種採取保育管理措施,例如黑鮪、大目鮪
和劍旗魚漁獲量限額、每年6月1日至7月3l口止禁止於地中海從事延繩釣作業等措施。為配合ICCAT管理決議,本會每年均訂定相關規定,以管理我作業漁船。另為符合國際規範要求船旗國監控所屬漁船動態之責任,並
進一步管理大西洋漁船作業動態,以監控我漁船是否進入禁漁區作業,違反ICCAT管理決議,並有效防止佔有
大西洋漁獲配額 (如大目鮪、黑鮪)之漁船,卻未在大西洋作業,而無法充分利用我國漁獲配額之情形發生,
因此持續實施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MonitoringSystem,VMS)。有關「90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90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2項公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作業漁船依不同漁獲魚種分組:漁船作業資格以88年或89年經該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為主要優先對象,並將核准前往作業漁船按主漁獲魚種,分為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南長鰭鮪組及黑鮪組等四人組,並就所獲得之漁獲配額對大目鮪、北長鰭鮪組採逐船限額、南長鰭鮪、黑鮪採共同使用配額之
方式進行管理。

  二.總漁獲量及各船捕撈配額設限:總漁獲量限額分別為:
  (一)大日鮪組總魚獲量限額15,000公頓,每船限額90公噸,可另分2次申請增加配額,每次最多限額30公頓;
  
  (二)北長鰭鮪組總漁獲量限額4,453公頓,每船限額150公噸,可另分2次申請增加配額,每次最多30公噸;
  
  (三)南長鰭鮪組未設總漁獲量限額,但限制船數在63艘以下,總漁獲量限額1,463公噸,由核准之漁船共同使用。

  三.對主要混獲魚種設定限額:對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及南大西洋劍旗魚混獲魚種,採所有作業漁船共同使用配額如分為:
  (一)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288.2公噸。

  (二)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1,169.6公噸。

  (三)黑皮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243公噸。(四)紅肉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153.1公噸。

  (五)上述限額,由90年獲准在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共同使用。

  (六)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度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之個別魚種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量之4%,但最高漁獲量不得超過8公噸。意外漁獲南大西洋劍旗魚之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量之8%,但最高漁獲量不得過16公噸。

  (七)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和紅南旗魚,如補獲時魚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

  四.安裝漁船監控系統:明定所有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均應安裝漁船監控系統,須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功能,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能自動回報船位。


參.結論
  由於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每年約有200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4萬在5萬公噸之間。我國基於漁業資源養謢管理及推動責任制漁業、並配合遵守ICCAT相關管理規定,
每年均訂定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規定以規範作業漁船。此一管理規定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運作模式,
並落實於我國漁業管理發展趨勢,對於確保我漁船作業權益及維持產業之永續經營,具有莫大助益。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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