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農業信息

農業智庫

線上展覽

農業商務 市場行情 農業名錄 入口網站
 
 
 您好  網站新聞 活動看板 文章搜尋
 

農業信息

本區公告






更多資料

 

選擇分類

 
 
 
 
 
 

快速搜尋

   
首頁 > 農業信息 > 台灣新聞

我國海洋保護區面積佔領海面積46%,將持續推動管理與執法


資料來源:農委會   所屬地區:台灣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劃設,經估算海洋保護區面積約 30,035 平方公里,佔領海面積 65,076 平方公里之46.15% ,將由相關海洋保護區之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持續加強管理與執法。

不同設立目的之海洋保護區,均屬海洋保護區涵蓋範圍

  漁業署表示,日前有環保團體指出, 2003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籲請各國應在 2012 年前將 12% 領海劃入保護區,並指稱我國海洋保護區僅有 6% 一節,係雙方對海洋保護區定義之認知不同所致。

  按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將保護區依設立目的分為:第 I 類「嚴格的自然保留區或荒野地」、第 II 類「國家公園」、第 III 類「自然紀念區」、第 IV 類「棲地 / 物種管理區」、第 V 類「地景 / 海景保護區」及第 VI 類「資源管理保護區」等六類,目前世界各國對保護區面積之計算,係將各設立目的之保護區納入計算標準。

  目前我國對海洋保護區之定義為「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景觀、重要文化資產或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需由法律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涵括景觀與文化資產之保護與保存,及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等面向,至於依該定義所估算之海洋保護區面積 約 30,035 平方公里,佔領海面積 65,076 平方公里之 46.15% ,另我國海洋保護區若按 IUCN 之分類,則包括第 I 類、第 II 類、第 IV 類及第 VI 類。

持續推動 海洋保護區 管理與執法,落實海洋生態保育工作
  漁業署最後表示,國內海洋保護區未來工作重點,將著重在管理與執法,未來亦會持續檢討海洋保護區之管理與劃設工作,並由各海洋保護區之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就其權責貫徹執行,以確保相關 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特殊景觀與重要文化資產之保護與保存 。



上一則 | 下一則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兩岸農業商務網版權所有‧歡迎接洽轉載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