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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內容簡介


資料來源:農政與農情   所屬地區:台灣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內容簡介
壹.前言

  「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係我國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調整稻米、保價雜糧及契作甘蔗產業之重要計畫,該計畫原訂自86年7月起實施至90年6月,為期4年,配合我國會計制度自90年起改革為曆年制,乃提前至89年I2月底結束。該計畫推動以來,國內稻作種植面積由86年期之36.4萬公頃,降為89年期之34萬公頃;同期間契作雜糧面積由4.5萬公頃,調降至2.1萬公頃;契作原料甘蔗生產面積由2.2萬公頃調降為1.2萬公頃,在保價雜糧及契作甘蔗之調整已超前達成計畫目標。由於我國預計於本(90)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屆時必須開放部分稻米市場,稻米產銷調整措施必須加速進行,另外為配合削減農國內農業境內支持(AMS),亟需維持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實施成果。在盱衡國內外情勢發展,本會研擬「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賡續實施,並業報奉行政院90年3月2日台90農字第014824號函核准辦理,實施期程自90年度起至93年度止,為期4年。本文就後續計畫之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作簡介說明,並籲請各縣市政府與相關單位及農友配合辦理。



貳.計畫目標

一.建構供需平衡與確保安全存糧的糧食生產體系。

二.調整農作物產銷結構,維護農業多功能性。

三.實施符合國際規範的農業補貼,穩定農民所得。


參.實施策略

一.調整稻米產銷結構

  水稻為台灣地區最主要農作物,從糧食安全、農村經濟、生態保育、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維護景觀及淨化空氣之功能,稻米產業仍須維護在國內發展。未來國內每年稻米消費數量,預估至93年將維持在150萬公噸糙米左右。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每年須開放14餘萬公噸稻米進口,為達供需平衡的目標,稻作面積必須分年調整,將由90年之34萬公頃調整至93年之31萬公頃;同期間糙米產量則由154萬公噸降為140萬公噸。

二.調整保價雜糧產銷結構

  由於國內雜糧生產成本高,無法與進口產品競爭,收購撥售價差甚大,造成政府鉅額財政負擔,且保價雜糧作物並非主要糧食作物,在面臨削減農業境內支持之壓力,雜糧收購仍將繼續調整以直接給付取代。本後續計畫期間保價雜糧作物種植面積將由90年之2.1萬公頃調整至93年之1.8萬公頃,同期間產量則由9.7萬公噸降為8.3萬公噸。

三.調整蔗糖產業結構

  蔗糖產業係由經濟部主管,為因應糖業產銷自由化之趨勢,本會依據行政院指示協助調整國內蔗糖產業,對於蔗農與台糖公司契約蔗作有案而自願離蔗者,繼續納入本計畫輔導轉作、休耕。本後續計畫期間,國內契仵蔗田面積將由89/90年期之1.2萬公頃減至92/93年期之0.9萬公頃。

四.輔導輪作休耕

  對於調整稻米、保價雜糧及契作甘蔗之生產面積,將輔導輪作地區性特產,或輔導辦理休耕種植綠肥等生態、地力維護措施,擴大農業三生功能。90年輔導辦理輪作休耕面積約18.6萬公頃,預估至93年增加為23.7萬公頃。


肆.實施方法與分工

  本後續計畫為順利銜接「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及配合宣導作業,對於稻米、保價雜糧及契作甘蔗之調整措施 (架構如附圖),分述如次:




一.調整稻米產業之措施

(一)為掌握糧源及穩定糧價,稻穀保價收購制度暫予維持,收購價格及數量按現行方式辦理。

(二)提升稻米競爭力方面
1.選育及推廣良質品種。
2.積極輔導良質米及有機米。
3.強化稻米分級檢驗。
4.推動稻米儲運加工電子商務化與自動化。

(三)在推動稻米減產措施方面

l.第一年除持續推動輪作、休耕外,另選擇低產、品質較差、無適當農特產可供輪作地區加強推動規劃性休耕種植綠肥,並補助代耕費用1,000元及綠肥種子,輔導稻米朝向單期化生產。
2‧加入WTO開放稻米進口後,如推動規劃性休耕無法達到預期調降之稻作面積,自第二年起,將對於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辦理分年分區輪休,列為當期輪休區域內不辦理稻穀保價收購,輪休區內在基期年(83~85年)種稻或領取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給付46,000元;辦理翻耕或輪作者仍維持現行獎勵標準。至於未列入輪休區之輪作、休耕獎勵維持現行標準。

二.調整保價雜糧產業之措施

(一)收購制度

  第一期作收購高粱,第二期作收購玉米。但東部及西部山區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均限收購玉米。以89年期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之農地為對像,且新增之雜糧面積或已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辦理休耕、種植綠肥或已輪作地區性特產者,回復種植保價雜糧者不予收購。至於玉米及高粱之保證收購價格及其每公頃收購數量,按現行標準辦理。

(二)調整種植面積之措施

  繼續輔導農民辦理休耕、種植綠肥等生態、地力維護措施或輪作地區性農特產,維持現行休 (翻)耕、輪作獎勵標準。

(三)調整國產高粱銷售制度

  鑑於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業經總統令公布,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即將改制,為使其具公平競爭之條件,關於撥售該局所需釀酒原料高粱之價格,俟其改制為公司型態時改按市價辦理供售。

三‧調整蔗糖產業結構

  在本後續計畫期間,契約蔗農願意放棄種植甘蔗者,得參加轉作、休耕,惟田區應符合下列認定條件:

(一)以82/83-83/84-84/85三年期內與台糖公司契作有案之蔗田為限,新增面積不予受理。

(二)契作蔗農已申請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或本後續計畫之田區,不得恢復種蔗,違反規定者喪失申報本計畫輪作、休耕之資格。

四.調整稻米、保價雜糧及契作原料甘蔗生產面積之輔導措施

(一)輔導農田休耕,辦理翻耕、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等措施給予直接給付。

(二)輪作規定之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者給予輪作獎勵。

伍.直接給付與輪作獎勵

(一)認定基準以83年至85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有案之農田或 「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辦理休耕及轉作補貼有案之田區,得參加本計畫辦理輪作、休耕,領取輪作獎勵或休耕直接給付。

(二)直接給付與輪作獎勵給付標準及相關規定

1.本後續計畫將「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休耕集團獎勵併入直接給付中,改按休耕措施訂定不同之給付標準以簡化作業,另對於實施稻田規劃輪休,列為當期輪休區域內種植綠肥者,提高給付標準;輪作獎勵則維持現行標準。有關直接給付、輪作獎勵項目及給付金額詳如表1。
表1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標準
單位:元/每期/公頃

項目
給付(獎勵)金額
備註











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27,000
農田辦理休耕領取直接給付,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辦理休耕,除乾旱、天災等特殊情況外,必須依規定辦理翻耕、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等措施。
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給付包括綠肥種子及田間作業管理等費用。
配合縣巿政府規劃並報經本會同意種植無經濟性之維護生態景觀作物者,按「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之標準給付。
對於實施稻田規劃輪休,列為當期輪休區域內種植綠肥者,酌予提高直接紿付。
休耕地翻耕給付
34,000
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給付
41,000


種植綠肥給付
46,000









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22,000
集團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獎勵
26,000
各年度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種類及面積由各縣市研訂之。


2.直接給付之規定:

(1)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辦理休耕,除乾旱、天災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第一期作必須種植綠肥,第二期作可選擇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惟經專案報准之地區第二期作已種植綠肥作物者,第一期作得選擇辦理翻耕。配合當地縣市政府規劃並報經本會同意種植無經濟性之維護生態景觀作物者,按「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之標準給付。

(2)對於經環保機關公告污染之農田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尚未設置前,暫納入本後續計畫給予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3‧輪作獎勵之規定:

  農地依規定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者,給予輪作獎勵;列入輪作獎勵之作物,在每年度執行細部實施計畫中訂定。種植停止輪作獎勵作物,不予輪作獎勵;輪作地區性農特產及雜項作物如有產銷之虞,得檢討停止輪作獎勵。

4.其他相關規定:

(1)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或保價收購以兩次為限,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或領取獎勵或直接給付。

(2)契約蔗田之休耕直接給付或輪作地區性特產之輪作獎勵,一年以兩期作計算。

(3)配合造林政策,國有林地原則上不納入辦理輪作、休耕。


陸.執行體系與分工

本計畫之執行權責分工,分為策劃小組,由中央相關單位組成;推行小組,由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及執行小組,由鄉鎮公所、鄉鎮農會及水利工作站組成。


柒.相關配合措施

一‧加強開發米食加工製品,增加稻米消費。

二.輔導生產多樣化地區性農特產。

三.協助水稻育苗中心和雜糧農機代耕中心營運調適與轉業輔導。

四.維持農田水利系統及補注地下水,維護農田生態機能。

五.農戶耕地資料電腦化,簡化農民申報作業。

六.農業資源與人力利用作適度規劃與輔導。


捌.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

  與後續計畫之差異點「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原則上延續原「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辦理方式,其與「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重要差異如表2。

表2 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與後續計畫調整重點之差異對照
項目
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1‧執行期限原訂4年(86年7月至90年6月底)修正為3.5年(提前至89年底結束)4年(90年元月至93年12月)
2‧稻米生產調整措施1‧88年第二期作起推動北部地區試辦規劃性休耕。1‧計畫第一年自願性轉作、休耕,並選擇低產、品質不佳地區辦理規劃性休耕。
2‧第二年起如加入WTO推動第二期作分區輪流休耕。其他地區辦理轉作休耕。
3‧雜糧產業調整措施1‧第一年停止第一期作大豆收購;第二年起,除東部及西部山區外,停止第一期作玉米及大豆收購。自願性轉作、休耕。
2‧收購對象調整為最近3年種植保價雜糧有案之農地,新增之雜糧面積不予收購。
1‧第一期作收購高梁,第二期作收購玉米。但東卻及西部山區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均限收購玉米。
2‧以89年期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之農地為對象,且新增之雜糧面積或已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辦理休耕、種植綠肥或輪作地區性特產者。回復種植保價雜糧者不予收購。
4‧契作甘蔗調整措施1‧自願性轉作、休耕。1‧自願性轉作、休耕。
2‧以基期年契作有案之田區為限.新增面積不予受理。
5休耕直接給付標準1‧一般休耕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37,ooc元。
2‧集團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1,000元。
3‧一般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2,OOC元。
4‧集團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4,000元。
1‧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1,001元。
2‧分區輪休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6,000元。
3‧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4,000元。
6‧輪作獎勵標準1‧一般輪作獎勵每公頃給付22,000元。
2‧集團輪作獎勵每公頃給付26,000元。
同左
7‧輪作休耕限制1‧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或保價收購以兩次為限,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或領取獎勵或直接給付。
2‧契約蔗田之休耕直接給付或輪作地區性特產之輪作獎勵,一年以兩期作計算。
3‧除經公告污染或疑遭受污染之農田經輔導休耕等特殊地區外,同一年度內休耕田不得連續選擇辦理翻耕。
1‧同左



2‧同左


3‧同左
4‧配合造林政策.國有林地原則上不納入辦理輪作.休耕
8‧特殊休耕地限制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為污染或疑遭受汙染之農田納入計畫辦理。對於經環保機關公告污染之農田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尚未設置前,暫納入本後續計畫給予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9‧輪作休耕辦理對象以83至85年為基期年,田區須符合下列任一認定標準:
1‧基期年當期作種稻有案之農田。
2‧基期年當期作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之農田。
3‧基朗年當期作契約蔗作有案之農田。
4‧基期年當期作原「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辦理休耕及轉作補貼有案之農田。
同左
10‧執行體系1‧策劃小組,由中央相關單位組成。
2‧推行小姐,由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
3‧執行小組,由鄉鎮公所、鄉鎮農會及水利工作站組成。
同左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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