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 |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
1‧執行期限 | 原訂4年(86年7月至90年6月底)修正為3.5年(提前至89年底結束) | 4年(90年元月至93年12月) |
2‧稻米生產調整措施 | 1‧88年第二期作起推動北部地區試辦規劃性休耕。 | 1‧計畫第一年自願性轉作、休耕,並選擇低產、品質不佳地區辦理規劃性休耕。
2‧第二年起如加入WTO推動第二期作分區輪流休耕。其他地區辦理轉作休耕。 |
3‧雜糧產業調整措施 | 1‧第一年停止第一期作大豆收購;第二年起,除東部及西部山區外,停止第一期作玉米及大豆收購。自願性轉作、休耕。
2‧收購對象調整為最近3年種植保價雜糧有案之農地,新增之雜糧面積不予收購。 | 1‧第一期作收購高梁,第二期作收購玉米。但東卻及西部山區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均限收購玉米。
2‧以89年期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之農地為對象,且新增之雜糧面積或已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辦理休耕、種植綠肥或輪作地區性特產者。回復種植保價雜糧者不予收購。 |
4‧契作甘蔗調整措施 | 1‧自願性轉作、休耕。 | 1‧自願性轉作、休耕。
2‧以基期年契作有案之田區為限.新增面積不予受理。 |
5休耕直接給付標準 | 1‧一般休耕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37,ooc元。
2‧集團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1,000元。
3‧一般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2,OOC元。
4‧集團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4,000元。 | 1‧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1,001元。
2‧分區輪休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46,000元。
3‧休(翻)耕每公頃給付34,000元。 |
6‧輪作獎勵標準 | 1‧一般輪作獎勵每公頃給付22,000元。
2‧集團輪作獎勵每公頃給付26,000元。 | 同左 |
7‧輪作休耕限制 | 1‧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直接給付、輪作獎勵或保價收購以兩次為限,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或領取獎勵或直接給付。
2‧契約蔗田之休耕直接給付或輪作地區性特產之輪作獎勵,一年以兩期作計算。
3‧除經公告污染或疑遭受污染之農田經輔導休耕等特殊地區外,同一年度內休耕田不得連續選擇辦理翻耕。 | 1‧同左
2‧同左
3‧同左
4‧配合造林政策.國有林地原則上不納入辦理輪作.休耕。 |
8‧特殊休耕地限制 | 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為污染或疑遭受汙染之農田納入計畫辦理。 | 對於經環保機關公告污染之農田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尚未設置前,暫納入本後續計畫給予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 |
9‧輪作休耕辦理對象 | 以83至85年為基期年,田區須符合下列任一認定標準:
1‧基期年當期作種稻有案之農田。
2‧基期年當期作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之農田。
3‧基朗年當期作契約蔗作有案之農田。
4‧基期年當期作原「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辦理休耕及轉作補貼有案之農田。 | 同左 |
10‧執行體系 | 1‧策劃小組,由中央相關單位組成。
2‧推行小姐,由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
3‧執行小組,由鄉鎮公所、鄉鎮農會及水利工作站組成。 | 同左 |